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9民终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经济开发区园区标准化第**第**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黄涛,该院院长。
上诉人桃江***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代本院向上诉人桃江***伏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7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桃江***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继光
审判员 张文清
审判员 蔡鹏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