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工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长沙市麓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明睿电力有限公司、中光能(湖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11民初6469号
原告:长沙市麓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黄兴北路89号上城金都大厦705房。
法定代表人:罗福忠,总经理。
被告:湖南明睿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4、15栋1107房。
法定代表人:黄浩。
被告:中光能(湖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181号梅岭苑11栋综合楼904房。
法定代表人:黄浩。
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湖南省建筑工程办工楼7楼。
法定代表人:黄涛。
原告长沙市麓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明睿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睿电力公司)、中光能(湖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能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明睿电力公司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厂房屋顶租金32218.5元、工程建设保证金40000元;2.判令明睿电力公司支付第二笔技术服务费75000元;3.判令中光能公司支付第三笔技术服务费100000元;4.判令解除与被告明睿电力公司的技术服务协议与合作协议,并判令被告明睿电力公司承担技术服务协议总金额20%违约金;5.判令解除醴陵市麓云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合同,并由被告明睿电力公司办理股权质押解除手续和承担质押期间的法律责任;6.判令被告中光能公司、建筑工程研究院对被告明睿电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以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明睿电力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协议,又于2018年1月22日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明睿电力公司开发醴陵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被告明睿电力公司作为项目投资主体,承担项目项下的所有投资、工程建设、租金支付、以及其它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工程完工期限为2017年12月30日同时,协议约定由被告明睿电力公司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总价25万元(技术服务费不包含原告垫付的租金与工程建设保证金)。其中,技术服务协议约定付款方式:1、被告明睿电力公司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为其垫付的1.7万元租金:2、第一笔技术服务费为总价款30%,在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后10日内支付;3、第二笔技术服务费为总价款30%,在工程顺利进场施工后10日内支付;4、第三笔技术服务费为总价款40%,在项目并网发电后7日内支付(第三笔技术服务费支付期限最晚不超过2018年6月30日)。为保证《技术服务协议》正常履行,原告按照被告明睿电力公司的要求将项目公司(醴陵市麓云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给被告明睿电力公司。为保证项目实施,原告分别于2017年5月23日和2017年11月8日为被告明睿电力公司垫付了两个季度厂房屋顶租金共计32218.5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10月支付了第一笔技术服务费75000元。项目开工建设时,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又于2017年11月27日为被告垫付40000元工程建设保证金。项目于2017年12月8日开工建设,工程施工周期为2天,至2017年12月31止,现已完工。第二笔技术服务费依据协议约定应当于开工后7日内,即2017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已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17年12月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财务收款收据,被告明睿电力公司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财务收款收据后,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垫付的租金、工程建设保证金和技术服务费鉴于被告明睿电力公司既不在工程期限内完成工程建设,又不依约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垫付的租金、工程保证金等费用,被告明睿电力公司的行为严重违返协议约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由于被告湖南明睿电力有限公司是一个空売公司,注册资金为认缴,其股东中光能(湖南)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因该项目的实际实施,皆由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新能源所的员工与我方签订的合同,该负责人代表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设计硏究院新能源所与我方接洽,且该项目对外实际控制人为被告建筑工程研究院,因此其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因与被告明睿电力公司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向双方协议管辖的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明睿电力公司虽然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该约定因违反对级别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沙市麓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赛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