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执132号
移送执行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北环路中*****小区4幢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路88号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四**正建设有限公司、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终223号民事判决中应追缴的诉讼费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媛
审 判 员 苏 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