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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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01执恢87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6492195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665399132F,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2828.84元,剩余执行款461429.16元申请执行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01执恢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保积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