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

**将、***、***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9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将,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南部县南龙镇北环路中段***顶小区四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将、***与***、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百色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民终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得款74038元,未得款36762元。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查询银行无存款、车辆、房屋及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列为失信人员及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蒙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