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1民初152号 原告:***,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北环路中*****小区四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665399132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南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15号1幢5层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644576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新区长安小区二栋。企业信用代码:9151138105605590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南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2012年8月以来,被告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南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修建位于阆中市南池路(四)期的还房工程,并将上述工程中的涂料及临工等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系被告***聘请的管理人员。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原告***在被告***处做涂料及临工等工程。2018年1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书写了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南池四期施工一队***下欠***涂料及零工工资22000元(大写贰万贰千园正)”。此后,各被告无故相互推诿,拒不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涂料及临工工资款22000元;2、被告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南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再结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10.19)第1条“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由其他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系位于阆中市南池路(四)期的还房工程,本案诉争标的22000.00元系上述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分包施工所产生的涂料及临工工资款,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本院对本案不具有法定管辖权,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到本院退领后,再自行向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毅 审 判 员  袁 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