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平县青松岭林场

原告国有建平县青松岭***被告**等六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建建民初字第06453号
原告国有建平县青松岭林场
法定代表人***,场长。
被告**
被告曹奎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有建平县青松岭林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