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与某某、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2961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曾普小区迎宾路7-1号夜视明办公楼第八层801-803、805-8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0523494XP。

代表人:吴紫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贞,福建瀛莱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被告:***,男,1964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区丰泽街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69455。

代表人:陈文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二郎,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陈伟强,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8562370212。

代表人:黄小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二郎,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第三人:惠安县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北关县武警中队旧营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5988196X9。

法定代表人:林惠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陈伟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第三人惠安县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达惠

人民陪审员  陈惠玲

人民陪审员  杨有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周 璇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