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2961号之一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曾普小区迎宾路**夜视明办公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0523494XP。
代表人:吴紫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贞,福建瀛莱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区丰泽街保险大,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区丰泽街保险大厦8561069455。
代表人:陈文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二郎,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第三人:惠安县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北关县武,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北关县武警中队旧营房25988196X9。
法定代表人:林惠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第三人惠安县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考虑与原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达惠
人民陪审员 陈惠玲
人民陪审员 杨有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周 璇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