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601民初834号
原告: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甘莫东路1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76211425J。
法定代表人:陈春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紫颜,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间市惠东钻采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兴村乡玉林庄沧保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79912144Q。
法定代表人:林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惠东钻采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咏梅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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