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

巴州龙辉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民终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羚翔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梅,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甘莫东路16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伟涛,新疆思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上诉人巴州**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0)新2801民初5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州**建材有限公司以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服判为由,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巴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巴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6.00元,减半收取1343.00元,由上诉人巴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凯

审判员 赵艳萍

审判员 庞 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耿荷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