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288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巴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19日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572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案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4月27日向我院书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本案已执行到位3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801执28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力 买买提
审判员 艾合买提江吐尔地
审判员 亚 森 如 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