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2912号
原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2栋5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5200825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想,湖北兴***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龙王咀农场兴龙社区兴龙街特1号一楼四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9LXEH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九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东路5号中奥广场18栋不分单元40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16MA395FU5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九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范 欢
书 记 员 范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