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佰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7057号
原告:***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66号202之211、221房。
法定代表人:赵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洁玮、骆娆斐,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莹荣、陈祥骏,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洁玮、骆娆斐,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
(一)仲裁情况:被告于2020年8月4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第一被申请人为原告,第二被申请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越秀分公司”)。被告的仲裁请求:1.电信越秀分公司与原告共同支付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的休息日加班费4224元;2.电信越秀分公司与原告共同支付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871.45元;3.确认被告与原告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9287-92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1.确认被告与原告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49104.57元;3.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
(二)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2.确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三)劳动关系情况:被告于2019年7月25日入职原告处,任职销售员,于2020年4月25日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填写了《非全日制用工确认书》,载明:被告在原告的工作时间按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累积不超过24小时执行;被告同意劳动报酬每月支付2次;以小时计酬为主。
(四)工资情况:被告月工资由底薪2000元+提成(浮动)组成,原告每月28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月工资;没有工资条,无需签收。被告在职期间平均工资为6094.29元/月。
(五)考勤情况:原告确认被告在电信营业厅工作,称被告无需考勤,采取多劳多得的方式。被告主张其上班时间为下午13时至下午21时,每周休息一天,采用钉钉打卡考勤,并提交钉钉打卡截图打印件予以证明。
(六)其他情况:电信越秀分公司在仲裁时主张其与原告签订业务外包协议,将电信营业厅的业务(包括门店促销、销售等)外包给原告,每月由原告和其员工对接相关工作,且对被告不作考勤管理等,具体工作时间由原告安排。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确认书》,但实际用工中,被告劳动报酬从用工之日起即为底薪2000元+提成(浮动)组成,该工资构成收入比对于非全日制员工每天工作4小时一般收入水平相差较大,亦不符合一般非全日制用工实际。原告采用按月支付工资的结算方式,从未按照该确认书约定的小时计酬方式核算薪金。原告上述用工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原告自与被告建立用工后通过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已变更为与被告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故对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原告和被告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结合被告在职期间平均工资6094.29元/月核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为49104.57元(8月6094.29元/月÷21.75天/月×5天+9月至次年3月6094.29元/月×7个月+次年4月6094.29元/月÷21.75天/月×18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为49104.57元;
三、驳回原告***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艳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 丽
何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