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11823号
原告:栗中军,男,1992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正阳西路17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中军与被告***、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中军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中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