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11823号
原告:栗中军,男,1992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正阳西路17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中军与被告***、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中军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中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