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13549号
原告青岛龙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0万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红丹
书记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