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青岛龙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39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正阳西路17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龙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东路278号顺祥花园小区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龙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上诉人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