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784执异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州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吕宏伟。
委托代理人:**,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姚家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准区石鼓路98号19层F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九龙台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洲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第三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承诺分期代偿(2018)浙0784民初95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但第三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代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18)浙0784民初95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中未履行的部分。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姜日红
审判员俞小旬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