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山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282号之四 原告:常州市山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富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1740257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女,195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金带街938号金华电子商务创业园XN502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8PCMY5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州西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3779436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山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山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山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30元,保全费2455元,合计6085元,由原告常州市山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