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搌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永 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784执239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州西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搌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12-118号6幢29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搌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2021)浙0784民初7572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搌涌贸易有限公司在(2022)浙0784执2395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搌涌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948.8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美 姿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代书 记 员 冯 雅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