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开泰恒安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全忠、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民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全忠,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东金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金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管部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279XG。
法定代表人:燕文广,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东金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经济开发区(黄河口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1516096J。
法定代表人:韩全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金开泰恒安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6JM16E。
法定代表人:黄郑,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金开绿科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注册号370500200022999。
法定代表人:平良琴,总经理。
原审被告:东营馨静雅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注册号370503200010217。
法定代表人:祝月海,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被告:山东金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33426650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六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东金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金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开泰恒安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开绿科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东营馨静雅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全忠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5490元,减半收取77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纪红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