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阀门有限公司

山东泉城阀门有限公司与济南吉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商执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泉城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吉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泉城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吉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商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泉城阀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吉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6802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1元,未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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