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阀门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泉城阀门有限公司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鲁0112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喆,该局执法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规划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5月18日以被执行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办事处孟家村内开工建设车间工程,建筑面积2144.6平方米,工程造价998066.13元,单体一栋,违反了《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由,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5)第503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对泉城阀门有限公司处以罚款9.9万元。同时告知,逾期履行,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经书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9.9万元,加处罚款8.91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5)第503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9.9万元,加处罚款8.91万元,共计18.81万元。
三、如被执行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费2722元,由被执行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