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维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维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10039号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9419145A),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维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0893373H),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兴民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诉被告南京维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公司于2018年7月3日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案件中,原告有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自愿撤回起诉。现原告中联公司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4元,由原告中联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