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安立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湖北众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1158号之二 原告:***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名流仕家1栋1层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神鹰二路6号1幢(1-4)-1。 法定代表人:万雪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正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25-A号6幢1-11-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正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6元,减半收取计3268元,由原告***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