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安立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湖北众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11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名流仕家1栋1层1-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神鹰二路6号1幢(1-4)-1。 法定代表人:万雪议。 解除保全申请人***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正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3)鄂0191民初1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2643.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以案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2643.83元的冻结和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