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1158号
申请人:***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名流仕家1栋1层1-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神鹰二路6号1幢(1-4)-1。
法定代表人:万雪议。
申请人***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正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2643.8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其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692643.8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2643.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983元,由申请人***旭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