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1903号
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锦绣豪园锦涛路3号(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神鹰二路6号1幢(1-4)-1。
法定代表人:万雪议。
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计2324元,由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思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