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安立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湖北众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1903号 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锦绣豪园锦涛路3号(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神鹰二路6号1幢(1-4)-1。 法定代表人:万雪议。 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计2324元,由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思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