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1幢1-7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淮安市初心保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机场社区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初心保洁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089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淮安市初心保洁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款项992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99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280元,减半收取计1140元,由被告淮安市初心保洁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6月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2022年6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2022年10月21日,再次通过该系统查询被执行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登记。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2日。
3、2022年9月19日,通过对被执行人登记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虽有工商登记,但已不在登记地经营。
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其他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4、2022年10月2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5、2022年10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对执行情况表示异议。据此,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31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实际执行到位受理费款项人民币0元,剩余10031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用1405.1元亦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9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年,动产查封期限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其他财产权益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丰
审 判 员 伏 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