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1164号
原告:***,男,畲族,1962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翔,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3日出生,住闽清县。
被告:***,男,汉族,1960年9月21日出生,住闽清县。
被告:福建宇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归化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9173374XH。
法定代表人:林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武、周新秋(实习),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宇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黄 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彩虹
书 记 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