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宇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116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8日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翔,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男,汉族,1960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福建宇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
法定代表人:林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武、周新秋(实习),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宇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