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116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翔,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永庭,男,汉族,1983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男,汉族,1960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归化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9173374XH。
法定代表人:林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秋,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永庭、***、***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永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永庭、***的起诉。
审 判 员 兰幼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海
书 记 员 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