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

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307民初11374号
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国欢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华、周传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德润荣君府项目木地板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精装修工程整体通过验收、被告完成整体交房且完成结算审核后15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原告安装的木地板项目于2018年5月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确认,但直至2020年4月24日双方才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结算金额。自此被告应当按照结算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原告于2020年8月请求确认优先权,未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被告主张不符合行使优先权的期限,理由不充分。但本案原告并非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的适用情形不符,故原告主张适用该条款,理由不成立。原告亦非涉案工程的整体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但原告为涉案工程项目提供了木地板及安装服务。原告提供的木地板客观上已附合于涉案建设工程,形成了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故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德润荣君府项目的房屋大部分已对外销售,被告破产管理人确认的目前仍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且产权没有争议的仅有4套房屋(2A栋23C、23D、26B和28B)。庭审时被告确认上述4套房屋亦属于原告木地板工程施工范围,故原告就该4套房屋的木地板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不含建设工程及他人施工的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原告仅就该4套房屋的木地板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非对其债权2082314元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诉请主张其债权2082314元均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德润荣君府项目木地板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德润荣君府项目木地板的供货及安装,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德润荣君府项目木地板的供货、安装、配件加工、测试检验、成品保护及售后服务等;合同暂定总价5338432元;支付方式为自被告书面通知供货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定金,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被告收到原告付款申请后15日内支付至该批次主材合同总价的70%,精装修工程整体通过验收、被告完成整体交房且完成结算审核后15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工程竣工验收完成30日内,原告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给被告,被告在三个月之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办理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被告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进行了供货及安装。2018年3月至5月期间,原、被告分别对德润荣君府1栋、2A栋、3栋、4B栋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确认,签订了确认单。2020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书,确认涉案工程最终结算金额总价为485万元。 2020年5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了申请人罗某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2020年5月29日本院作出决定书,指定深圳市宏广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朱某为负责人。 2020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82314元及违约金、赔偿税款损失32904.89元、确认原告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因原告起诉系在本院受理被告破产清算案之后,且该诉讼系就被告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原告应依法向被告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故本院作出(2020)粤0307民初34069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20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申报债权。2020年11月6日被告破产管理人出具债权初步审核函,确认原告的债权金额为2082314元,其中:1、确认本金2082314元。2、违约金96827.60元不予确认。根据破产法第46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之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违约金应计算至2020年5月8日止,债权人申报2020年5月10日之后的违约金不予确认。3、其他(税款损失)32904.89元不予确认。依法纳税为申报人的义务,申报人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4、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予确认。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申请人请求以工程结算日为竣工之日不成立,申请人提出申请已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原告对被告破产管理人不确认其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2020年11月30日被告破产管理人出具债权二次审核函,回复称原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是:本案不符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条件;本案不存在行使工程优先权的标的物。 庭审时被告陈述:目前仍然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还有德润荣君府的11套房屋,该11套房屋中有7套房屋已经办理了网签手续,但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7套房屋中有6套房屋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款,另1套房屋的买受人支付了49%的房款。相关购房人已经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所有权并且提交了相关证据。现尚有4套房屋没有出售,分别为2A栋23C、23D、26B和28B房屋。上述房屋已被相关法院查封。被告确认上述四套尚未出售房屋亦属于原告木地板工程施工范围。
一、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在被告确认的债权2082314元范围内对仍登记在被告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德润荣君府2A栋23C、23D、26B和28B共计四套房屋的木地板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58.51元,由原告负担15248.51元,被告负担8210元。原告已预交23458.51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821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821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国欢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