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784民初4341号
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4.8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