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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644号
原告:生活家地板工程(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山市港口镇福田七路1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O7KGOT。
法定代表人:姜瑞华,经理。
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山市港口镇穗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2000787935415W。
法定代表人:姜瑞华,经理。
被告: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美立家建材家居广场31栋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83TAM9。
法定代表人:王建清,总经理。
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315-B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TANOL。
法定代表人:张良剑,总经理
被告: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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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1216号新力方大厦41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8C6U964。
法定代表人:涂菁,董事长。
原告生活家地板工程(中山)有限公司、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南昌市两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本案应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据此,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良发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管曼芳
书 记 员 黄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