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450号之一
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姜瑞华,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猛,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唤,执行董事。
被告:陈建荣,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
被告:云南彩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陈俊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南浔汇源木业加工厂,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屯横路888号(富临门木业院内)。
投资人***,厂长。
被告:***,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涛,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陈建荣、云南彩莱商贸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汇源木业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州南浔汇源木业加工厂、***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南浔汇源木业加工厂、***撤诉。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