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

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江苏世代相传木业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52号
申请人: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迎富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7935415W。
法定代表人:姜瑞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世代相传木业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T83BU2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本院在审理(2022)苏04民初254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世代相传木业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世代相传木业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