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7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穗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姜瑞华,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1818室。
法定代表人:赵健。
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70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经贸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经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人民币290,917.23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2年1月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等被邮局以“无人签收”为由而退回后,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执行中,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明火
审 判 员
王彦越
审 判 员
王 军
书 记 员
蔡莉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