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

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市北区京海涛装饰材料总汇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民终1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穗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姜瑞华,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猛,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北区京海涛装饰材料总汇,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229号5号楼23号。
经营者:尹涛,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仁忠,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友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梅巷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武传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霞,江苏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东腾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吴越路东侧(吴江市华东通信电缆厂内)。
法定代表人:陈祥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明,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祥武,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明,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德聪,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1-2-1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明,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洛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北区京海涛装饰材料总汇(以下简称京海涛装饰)、常州市友爱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爱木业公司)、苏州东腾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腾木业公司)、陈祥武、曹德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1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巴洛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地板,属于第3145753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东腾木业公司系基于对第31457531号注册商标的使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第31457531号“生活家亚格丽”商标使用在木地板商品上,超出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东腾木业公司2018年6月7日申请注册的第31457531号“生活家亚格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9类:木材;木衬条;水晶石;雪花石膏;水泥;水泥板;砖;石棉灰泥;非金属水管;建筑玻璃。2019年11月6日,东腾木业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2136907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5类,广告销售。从东腾木业公司申请第31457531号商标时,依据的2018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中,1901类别列举的具体商品分类及名称来看,“木地板”分类号为C190035,“木衬条”分类号为190015,“木材”分类号为190027。由此可知,区分表中所指的“木地板”商品与“木材”“木衬条”商品不同,在区分表对上述商品作出明确指引的情况下,第31457531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并不包括涉案“木地板”商品。而东腾木业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第31457531号“生活家亚格丽”商标使用在木地板商品上,显然超出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二、东腾木业公司等在木地板商品上使用?
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应当受理。三林生活家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7月14日注册的第1600860号?
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9类“地板”等商品、2009年6月14日注册的第4935447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经过三林生活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广泛、持续的使用与宣传推广,生活家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显著性和影响力。东腾木业公司等在木地板商品上实际使用的?
侵权标识,与巴洛克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标识近似,且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群体上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东腾木业公司等实际使用的上述侵权标识与其在第35类广告销售类别上,注册的第42136907号?
商标标识一致,应视为其对第42136907号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东腾木业公司对其申请的第31457531号及第4213690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有明确的认知,但仍故意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或跨类别进行使用,积极追求混淆结果的发生,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系典型的恶意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兰)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中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案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审理本案。
京海涛装饰辩称,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友爱木业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东腾木业公司、陈祥武、曹德聪共同辩称,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巴洛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京海涛装饰、友爱木业公司、东腾木业公司、陈祥武、曹德聪立即停止侵犯巴洛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地板产品及包装、产品价签、网络等载体上的使用);2.判令京海涛装饰赔偿巴洛克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友爱木业公司赔偿巴洛克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东腾木业公司、陈祥武、曹德聪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东腾木业公司、陈祥武、曹德聪共同连带赔偿巴洛克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和合理费用20万元,共计320万元;4.判令京海涛装饰、友爱木业公司、东腾木业公司、陈祥武、曹德聪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5.判令京海涛装饰、友爱木业公司、东腾木业公司、陈祥武、曹德聪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三林生活家集团有限公司是第1600860号“生活家文字及图”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包括木材、地板、非金属建筑材料等,注册日期2001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21年7月13日;三林生活家集团有限公司是第4935447号“生活家?地板ELEGANTLIVINGFLOORING”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包括水晶石、建筑石料、石板、花岗岩、大理石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14日至2029年6月13日。巴洛克公司是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三林生活家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巴洛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东腾木业公司是第42136907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包括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申请日期2019年11月6日,有效期限自2021年2月14日至2031年2月13日。东腾木业公司是第31457531号“生活家亚格丽”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包括木材、木衬条、水晶石、雪花石膏、水泥、水泥板等,有效期限自2019年4月28日至2029年4月27日。巴洛克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东腾木业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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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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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家亚格丽”等标识,以及东腾木业公司等在店铺、网页宣传中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巴洛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东腾木业公司是第31457531号“生活家亚格丽”、第42136907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诉侵权产品是地板,属于第3145753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巴洛克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标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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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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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家亚格丽”,上述标识中的文字与东腾木业公司第31457531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并非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故一审法院认为,巴洛克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系东腾木业公司基于对第31457531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巴洛克公司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巴洛克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巴洛克公司的起诉。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应由法院审理。本案中,巴洛克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第1600860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9类“地板”等商品,第4935447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巴洛克公司主张东腾木业公司在其生产的木地板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经审理查明,东腾木业公司所有的第31457531号“生活家亚格丽”及第42136907号“?
”商标虽在第19类商品上注册,但该两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均不包含地板。而且东腾木业公司在被诉侵权地板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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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家亚格丽”与其享有权利的两商标均不同,即东腾木业公司未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另一被诉侵权标识“?
”虽然与东腾木业公司第42136907号商标相同,但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第35类,即东腾木业公司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因此,东腾木业公司并非在其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上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的情形,本案应由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驳回巴洛克公司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143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海娜
审 判 员 柳维敏
审 判 员 张金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琼
书 记 员 丁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