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0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区工业区3、4栋;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68号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7302X。
法定代表人:李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高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38520294。
法定代表人:陈根伟。
原审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上井工业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669007。
法定代表人:林凯鹏。
上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6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不予准许。其后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 拓
审判员 范 志 勇
审判员 李 卫 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方浩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