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5214号 原告: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安庆路17号网点1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历。 被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