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81执874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781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杰冷却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鑫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8月18日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1执87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李兵
审 判 员 吴 昕
审 判 员 郑 倩
代书记员 吴少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