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杰冷却塔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华夏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却塔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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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3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9055680K。
法定代表人:陈祥燕。
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华夏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汤浦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289323101。
法定代表人:罗敏。
被执行人:浙江海天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50613933。
法定代表人:罗敏。
被执行人:罗敏,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4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却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华夏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海天铜业有限公司、罗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624213.55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华夏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海天铜业有限公司、罗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华夏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海天铜业有限公司、罗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华夏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海天铜业有限公司、罗敏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敏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因轮候查封暂难处置,于2021年9月15日查封了浙江海天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暂难处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敏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罗敏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浙江海天铜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华夏进出口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却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百成
审判员孔敏
审判员黄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余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