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瑞和种植专业合作社

****和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罗双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黑2721执159号
申请人:呼玛县瑞和种植专业合作社,住呼玛县三卡乡.
被执行人:罗双义,男性,住绥化市北林区。
本院在执行呼玛县瑞和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罗双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