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中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8民终1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麻遂路21号麻章四队大楼一楼15-16号。
法定代表人:林有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杰,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毅然,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省地质测绘地理信息院,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红,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笑傲,广东方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中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省地质测绘地理信息院(以下简称“地质测绘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20)粤081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杰,被上诉人地质测绘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笑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建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地质测绘院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一审仅凭被上诉人的主张,就认可涉案实际测绘面积为6.51平方公里,属于事实不清。这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5平方公里相差较大,被上诉人亦无充分证据以证明其主张。2018年中建公司与地质测绘院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简称《合同》),《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服务测绘面积约5平方公里”。后地质测绘院制作《测绘成果(资料)交接清单》(简称《清单》),并于《清单》上提出实际测绘面积为6.51平方公里的主张,但该清单所罗列的实际面积未经上诉人或者业主单位最后认可。被上诉人也并未提供其他资料以证明涉案项目的实际测绘面积确为6.51平方公里的事实。因此一审仅凭地质测绘院一面之词认定事实是错误的。二、被上诉人提交的测绘文件有错误,根据《合同》第七条项下第2款,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达成,上诉人有权拒绝向地质测绘院支付相应的费用。《合同》第七条第2款项下约定了合同款付款步骤,其中第2点约定“每达到一个里程碑,乙方(即上诉人)向甲方(即被上诉人)提交相应数量数据并经甲方初检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按照己约定单价支付相应数量成果的70%费用”,换言之,被上诉人须先履行测绘义务,经向上诉人提交相关测绘数据并经上诉人初检合格后,上诉人再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款项。在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提交的数据材料的核查中,上诉人发现位于遂城镇运河西路九巷测绘地点存在阳台标示错误的情况,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反映相关情况,而被上诉人对此未作处理,以致相关测绘工作未能通过上诉人的初检,依据《合同》第七条第2款,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支付费用。被上诉人所称中建公司违约未支付相关款项实质为被上诉人瑕疵履行合同义务而致付款条件未达成的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全额费用于法无据。三、即使认为上诉人行为构成违约,被上诉人未证明其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畸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对违约金应作相应调整。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项目实际测绘面积为6.51平方公里,项目实际测绘面积未明确,且被上诉人的测绘工作存在错误,致使测绘工作未能通过上诉人的验收而使合同款付款条件未能达成,上诉人有权延迟支付价款。总括而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在未达付款条件的情形下支付价款给被上诉人于法无据,判令支付的违约金过高。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地质测绘院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地质测绘院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地质测绘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建公司立即向地质测绘院支付拖欠的测绘工程费606100元及违约金316990.3元[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以6061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2日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共计532日),应计至中建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928545.2元;2.中建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地质测绘院与中建公司签订了CPDC-2018-079《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地质测绘院承接数字遂溪中心城区地形图测绘项目,向中建公司提供数字化地形图测绘服务;测绘面积约为5平方公里;在中建公司指定范围内进行1:500数字化地形图测量;项目完成工期至2018年12月14日;中建公司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测绘工程费为550000元,单价为110000元/平方公里,面积约为5平方公里,最终按实际测绘面积结算;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地质测绘院安排人员进场,中建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20%,每达到一个里程碑,经中建公司初检合格后,中建公司按照约定单价支付相应数量成果的70%费用,项目经业主验收合格后,中建公司付清尾款;中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费的,从逾期次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018年12月12日,地质测绘院向中建公司提交实际测绘面积为6.51平方公里的《数字遂溪1:500地形图(遂城镇)》(电子版)和《测绘成果(资料)交接清单》,中建公司对接收测绘成果的时间无异议。
另,地质测绘院确认中建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已支付工程费110000元,中建公司对此无异议。地质测绘院主张的测绘工程费606100元已扣除中建公司已付的110000元,测绘工程费总额为716100元,按照约定单价110000元/平方公里计算。中建公司以地质测绘院测绘结果超出合同约定面积和测绘成果未经业主验收合格,提出支付工程费的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同时主张调低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依合同约定,中建公司在收到地质测绘院提交的技术服务成果后由中建公司组织验收,但中建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收到地质测绘院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后,至今尚未组织验收,显然已经过合理的验收期限,故中建公司的行为应属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中建公司以未经业主验收为由而主张支付工程费的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合同约定的测绘面积为约数,约定工程费按照实际测绘面积计算,故中建公司以地质测绘院实际测绘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费的理由显然不成立,亦不予采信。地质测绘院为中建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中建公司依约应当向地质测绘院支付工程费。地质测绘院实际测绘面积为6.51平方公里,依合同约定,中建公司理应支付地质测绘院的工程费总额为716100元。中建公司已支付工程费110000元,故中建公司尚应支付工程费606100元给地质测绘院。地质测绘院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对于地质测绘院主张违约金的认定问题,双方约定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显然过高,且中建公司主张调低违约金,故法院予以调整,违约金应参照民间借贷月利率2%计算。虽中建公司存在迟延组织验收的违约行为,但合同并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且地质测绘院在本案中未能提交催告中建公司履行组织验收义务或支付工程费的证据,故违约金应当自地质测绘院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算。因此,违约金计算为:以6061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6月28日起计至付清工程费之日止。对于地质测绘院主张的不合理利息,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限广东中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工程费606100元和违约金(以6061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6月28日起计至付清工程费之日止)给青海省地质测绘地理信息院;二、驳回青海省地质测绘地理信息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42.73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中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青海省地质测绘地理信息院已预付受理费6542.73元和保全费5000元,不作退还,由广东中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迳付青海省地质测绘地理信息院。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中建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地质测绘院的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测绘面积的界定;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三、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关于测绘面积界定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虽然约定地质测绘院承接遂溪中心城区地形图测绘项目,测绘面积约5平方公里,但也说明“最终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根据2018年12月12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交的《数字遂溪1:500地形图(遂城镇)》和《测绘成果(资料)交接清单》,明确实际测绘面积为6.51平方公里,中建公司在该交接清单签收确认,故一审法院认定测绘面积为6.51平方公里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以《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测绘面积5平方公里,主张按5平方公里支付测绘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也不符合客观实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上诉人以测绘图示有误,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但被上诉人不予确认测绘图有误。2018年12月12日地质测绘院与中建公司对测绘成果进行交接,中建公司对测绘图没有提出异议,之后也没有书面证据证明中建公司向地质测绘院提出测绘图有误的事实,而且双方在交接后,中建公司陆续向地质测绘院支付测绘费用,并没有对测绘图错误提出异议,故中建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测绘费用给地质测绘院。上诉人以测绘图有误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的问题。根据上述论述,上诉人未按测绘成果支付费用,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测绘费用的义务。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测绘费用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及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调整违约金按月息2%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5.46元,由上诉人广东中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春丽
审判员  钟斯宁
审判员  梁子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浩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