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晋0726行审46号
申请执行人太谷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太谷县自然资源局(原太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太谷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太国土资执罚(2018)1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某村的46736.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太谷县自然资源局太国土资执罚(2018)1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某村的67034.99平方米土地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太谷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太国土资执罚(2018)1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某村的67034.99平方米土地,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46736.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67369.9元;没收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用202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02980元,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太谷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供的案件材料中责令改正通知书与本案无关;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缺少部分参会人员签字,不符合《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太国土资执罚(2018)1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程序不当,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太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太国土资执罚(2018)1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