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7135号
原告: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山西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04元,由原告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潘潘
人民陪审员 王莲秀
人民陪审员 李伟玲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