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清徐县某某成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726民初1005号
原告: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胡村玛钢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范翔,男,1989年1月4日出生。
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东街118号3幢1单元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晨芳,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清徐县***成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徐县***成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桂叶,系村委主任。
原告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清徐县***成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范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清徐县***成子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商品砼货款1014839.4元及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逾期付款违约金274006.64元,(合计1288846.04元);2、依法判令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5日至付清商品砼货款之日止按照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3、被告清徐县***成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原告和二被告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约定原告向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供应商品砼用于成子村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合同约定:数量以实际供应量为准结算,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预付款200000元,每供应4000方或供货满一个月(以先到的优先执行)支付结算方量的90%,剩余10%下个月结清;每延期一日,承担应付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清徐县***成子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期间两年;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管辖地位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累计供应商品砼3377.55方合计货款1214839.4元,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仅于2019年7月4日支付200000元,剩余1014839.4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清徐县***成子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一、《商品砼供应合同》一份、《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砼结算单》三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履行及担保条款约定情况;
对上述证据,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清徐县***成子村村民委员会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称述、质证的权利。经审核,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确证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合同履行及担保约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能够确认的事实如下,2019年5月,原告和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清徐县***成子村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约定原告从2019年5月22日到2019年8月22日期间向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供应商品砼用于成子村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合同约定:数量以实际供应量为准结算,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预付款200000元,每供应4000方或供货满一个月(以先到的优先执行)支付结算方量的90%,剩余10%下个月结清;合同第10条规定,每延期一日,承担应付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第13条规定,被告清徐县***成子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两年。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管辖地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累计供应商品砼3377.55方合计货款1214839.4元,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仅于2019年7月4日支付200000元,剩余1014839.4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清徐县***成子村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供应商品砼用于成子村路面改造工程项目,被告清徐县***成子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在原告履行合同后,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理应及时给付货款;在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不能及时给付货款的情况下,被告清徐县***成子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给付违约金,因双方约定标准明显超出原告的可预期损失,故本院依法只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品砼货款1014839.4元,并支付从2019年9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进行计算);
二、被告清徐县***成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太谷县方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太原市三辉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海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