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5227号
原告:周口乐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商***路交叉口东南角元坤国际酒店21楼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9FUOYC5N。
法定代表人:高想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435432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口乐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2023年7月31日,原告周口乐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乐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乐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周口乐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