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3045号
原告:湖北天台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金沙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41797758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红安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红坪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1805104967。
负责人:**,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天台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红安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天台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台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台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2267元,减半收取11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